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23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32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谷城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2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谷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谷城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於民國111年1月1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2年7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確經法務部於112年7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林建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雅馨中華民國112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