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審交簡字第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審交簡字第6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天佑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8980號),因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白(111年度審交易字第82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黃天佑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伍年,並應依如附表所示內容支付損害賠償。
事實及理由
一、黃天佑於民國110年5月22日上午7時5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新北市石碇區北宜公路往山下方向騎乘,行經北宜公路28.4公里處時,本應注意應依交通標線騎乘不得跨越分向限制線而駛入來車道,且依當時晴天、有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亦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任何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及此,即於轉彎時操作不當、自摔而跨越分向限制線駛入對向車道,因而與 岳萬中 自對向車道騎乘而來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大型重型機車(起訴書誤載為普通重型機車,應予更正)發生碰撞,致岳萬中人車倒地並受有左側肩峰鎖骨關節脫臼、左側第六肋骨骨折、左肩擦傷及撕裂傷、左髖骨折,嗣警員至現場處而悉上情。案經岳萬中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黃天佑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岳萬中於偵查及中本院審理時之指述。
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之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調查報
告表(一)(二)、補充資料表、現場照片、新北市政府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新北車鑑字第0000000號鑑定意見書。
㈣告訴人之新光醫療財團法人新光吳火獅紀念醫院之乙種診斷
證明書。㈤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LGD-2663號大型重型機車
之警政知識聯網─車籍資訊系統─車輛詳細資料列印、公路監理電子閘門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
㈥其他車輛提供之事發時錄影檔案等件。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又被告於肇事後,於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員警前往現場時在場,且當場承認為肇事人,進而接受裁判,有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存卷可佐(見偵卷第55頁),已符合自首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四、附條件緩刑之宣告:㈠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惟犯後坦認犯行,業已與告訴人成立調解,並願依如附表所示方式賠償告訴人,復經告訴人到庭表示:雙方已達成調解,同意給予被告附條件緩刑自新機會等語(見本院審交易卷第27、37頁)。堪認被告經此教訓,當知所警惕,信其無再犯之虞,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5年,以啟自新。㈡本院為使告訴人獲得更充足之保障,爰斟以前述被告自願賠
償告訴人之方式及所達成之調解筆錄內容,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規定,以如附表所示內容作為緩刑之條件,併予宣告如主文所示。又倘被告不履行上開負擔,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得撤銷其緩刑宣告,附此敘明。
五、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刑法第284條前段、第62條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蕭惠菁偵查起訴,檢察官羅嘉薇到庭執行職務。★本判決所記載事項係依刑事訴訟法第454條規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歐陽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程于恬中華民國111年5月3日附表:告訴人給付金額及方式岳萬中黃天佑應給付岳萬中新臺幣(下同)壹佰零伍萬元整(不含強制險),其中伍拾萬元於民國(下同)一一一年三月七日前給付,餘額伍拾伍萬元整,自一一一年四月起,按月於每月十日前各給付壹萬伍仟元整,至全部給付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尚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上開金額匯入岳萬中指定之中華郵政700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岳萬中帳戶。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