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408號原告丙○○
己○○戊○○
樓甲○○丁○○
樓乙○○前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簡文玉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富浩交通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然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定有明文,原告起訴時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之交易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0月13日
書記官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