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判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判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判字第107號聲請人 蘇家溱 代理人 蔡政峯 律師
江昇峰 律師被告 侯潔容
高寶蓮 侯森耀 上列聲請人即告訴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109年度上聲議字第5357號駁回再議之處分(原不起訴處分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0143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詳如附件刑事交付審判聲請狀所載。
二、被告侯潔容部分:㈠按法院認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交
付審判之程序,除法律別有規定外,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編第1章第3節之規定;被告死亡,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第258條之4、第303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故聲請交付審判案件,苟有被告死亡之情形,依照前開說明,自應以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予以駁回。
㈡本件聲請人即告訴人蘇家溱以被告侯潔容涉嫌詐欺等罪嫌,
向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出告訴,經該署檢察官於民國109年5月13日以109年度偵字第10143號為不起訴處分後,聲請人不服,聲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於10
9年6月16日以109年度上聲議字第5357號認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再議,此有上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檢察署處分書各乙份附卷可稽。經查,本件聲請人就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駁回再議之處分,委任律師於109年7月2日向本院聲請交付審判,此有刑事交付審判聲請狀1份在卷可佐。惟被告侯潔容已於109年9月10日死亡,此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參,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被告高寶蓮、侯森耀部分:㈠按告訴人不服前條之駁回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
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法院認為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第1項、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而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所謂前條之駁回處分,係指第258條之駁回處分,即告訴人對檢察官所為之不起訴處分與緩起訴處分聲請再議,經上級檢察署檢察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而以處分書駁回者而言,據此,聲請交付審判之對象應為「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處分」。又聲請再議不合法之情形,目前檢察實務均係以公函通知再議不合法之意旨,並無製作處分書,此觀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115條規定:「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駁回再議,應製作處分書,由檢察長或檢察總長簽名蓋章。但因聲請再議不合法而駁回者,毋庸製作處分書。」自明。再從貫徹刑事訴訟法採行彈劾主義(控訴主義)之精神而言,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既未曾就原不起訴處分是否適法為審酌,審判機關即不應過分侵越追訴機關之權限,而產生由審判機關輕易開啟審判程序之現象,是就聲請再議不合法而以公函通知之情形,既未經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實體審核原不起訴處分之內容有無理由,亦未製作駁回之處分書,該公函通知即非屬同法第258條之駁回處分,告訴人自不得對於該案件聲請交付審判,倘聲請人對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通知再議不合法之公函聲請交付審判,即屬聲請程序不合法,法院依法即應逕予駁回。
㈡查本件被告高寶蓮、侯森耀2人涉嫌詐欺等案件,係由聲請
人蘇家溱委任代理人蔡政峯律師提出刑事告訴,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9年5月13日以109年度偵字第1014
3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後,聲請人不服,向臺灣高等檢察署聲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檢察署以109年6月23日檢紀崗109上聲議5357字第1090000732號函覆略以:聲請人於109年5月27日收受不起訴處分書,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再議狀雖於同年6月8日提出,惟就被告高寶蓮、侯森耀部分未依上述規定敘述理由,扣除4日之在途期間,亦未於10日之法定不變期間內補陳理由,所提再議之聲請自非合法等語,而函知聲請人,並未作成再議駁回之處分書等情,有前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刑事聲請再議狀及前開臺灣高等檢察署函文各乙份在卷可參,並經本院調閱前開卷宗核對無誤。是聲請人聲請交付審判之對象為前開臺灣高等檢察署通知函文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既均非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處分,核與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第1項之規定不符,自不因聲請意旨主張原不起訴處分書有何等認事用法之違誤而有不同,是認本件聲請之法定程式於法顯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2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樊季康
法官陳怡親法官楊展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姿靜中華民國109年11月2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