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苗小字第39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苗小字第39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11年度苗小字第399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邱偉峰
張峻海 被告 葉昕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167元,及其中新臺幣18,406元,自民國111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6月10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1年6月10日
書記官陳映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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