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5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582號聲請人乙○○
巷10號丙○○
8號甲○○
87巷1相對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上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供擔保新台幣參拾萬元後,本院98年度司執字第50192號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關於對聲請人所為如附表二所示之各該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98年度訴字第2865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訴訟終結(判決確定或撤回)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執如附表一所示之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聲請本院民事執行處以98年度司執字第50192號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對聲請人之財產實施強制執行,然聲請人依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3條第2項、第4項之規定,對該等債權憑證所示之債權有消滅或妨礙之事由存在,聲請人並已據此對相對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案號:本院98年度訴字第2865號),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願供擔保,聲請准予裁定停止上開執行事件對聲請人所為如附表二所示之各該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二、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法院依此項規定所定擔保金額以為准許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備供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之損害,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並非以其債權額為依據。查本件相對人持如附表一所示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執字第50192號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對聲請人之財產實施強制執行,資以清償相對人之債權共新台幣(下同)1,627,498元及各該遲延利息暨違約金。惟聲請人以伊等對相對人上開執行債權有消滅或妨礙之事由存在,而據以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案號:98年度訴字第2865號),故聲請人聲請裁定停止前揭執行事件對聲請人所為如附表二所示之各該強制執行程序,揆諸前揭規定,於法自無不合。然因該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事件有無理由,尚須經法院判決審認,若該訴訟並無理由,則相對人將因聲請人聲請停止前揭強制執行程序而受有損害。是本院審酌相對人於上開執行事件所請求執行之債權本金額為1,627,498元及其遲延利息、違約金,估計相對人因停止執行而無法運用強制執行程序所受償之款項,每年可能受有之利息損失約為8萬元(按以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是相對人於本件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期間【按:本院推定為3年(即一審1年,二審2年)】,因未能依通常計畫可獲得之利益,應不少於240,000元,復參酌相對人因停止執行可能遭受之損害等一切情狀,本院因認聲請人所應供之擔保應以30萬元為適當。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美蒼附表一:
┌───┬─────────────┐│編號│債權憑證文號│├───┼─────────────┤│1│臺灣苗栗地院苗院燉96年執人│││1203字第03001號│├───┼─────────────┤│2│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院成丙一│││字第34787號│├───┼─────────────┤│3│臺灣苗栗地院苗院興執民655│││字第41041號│├───┼─────────────┤│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院隴執甲│││字第47356號│├───┼─────────────┤│5│臺灣苗栗地院苗院 興執恭 2733│││字第28448號│└───┴─────────────┘附表二:
┌───┬─────────────┐│編號│執行程序│├───┼─────────────┤│1│就聲請人乙○○對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豐原分行存款│││債權,進行扣押,並禁止 王淑 │││芬收取與為其他處分。│├───┼─────────────┤│2│對聲請人乙○○名下所有,台│││中市○○區○○段○○○○○○號│││及同段17662建號進行查封。│├───┼─────────────┤│3│對聲請人丙○○名下所有,台│││中縣潭子鄉頭家厝18-49、│││18-81地號及同段37建號進行│││查封。│├───┼─────────────┤│4│對聲請人甲○○名下所有,台│││東縣○○鄉○○段○○○○號及│││同段145、147建號進行查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1月2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