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家繼訴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繼訴字第50號原告即反請求被告 游坤山
游富玉 共同訴訟代理人 朱家弘 律師上列原告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肆萬捌仟陸佰拾玖元。
理由
一、本件係原告即反請求被告游坤山、游富玉(下稱原告)與被告即反聲請原告 陳聲威 (下稱被告)間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財政部國稅局核定價額及原告之主張,查本件被繼承人 游富美 之遺產總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613,386元(詳如附表),經依原告主張應繼分各為4分之1,核其等可得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為4,806,693元(=9,613,386元×1/4×2,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48,619元, 爰依 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相當期間命原告補繳裁判費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訴。
二、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顧仁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8,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書記官周育姍附表:原告主張被繼承人游富美之遺產
┌──┬───────────────┬───────┐│編號│標的名稱│價值(新臺幣)│││││├──┼───────────────┼───────┤│1│玉山商業銀行松山分行存款│4,309,220元│├──┼───────────────┼───────┤│2│花旗商業銀行基隆分行存款│430,485元│├──┼───────────────┼───────┤│3│伊日股份有限公司股份246,438股│3,838,876元│├──┼───────────────┼───────┤│4│快樂麗康股份有限公司出資額│173,805元│├──┼───────────────┼───────┤│5│合會金│711,000元│├──┼───────────────┼───────┤│6│白色LV包1個│10,000元│├──┼───────────────┼───────┤│7│LV方包1個│10,000元│├──┼───────────────┼───────┤│8│Chloe蛇皮包1個│10,000元│├──┼───────────────┼───────┤│9│項鍊2條│20,000元│├──┼───────────────┼───────┤│10│Cartier手錶1支│100,000元│├──┼───────────────┼───────┤││總計│9,613,38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