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壢簡字第10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侮辱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壢簡字第106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年全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115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羅年全公然侮辱人,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於犯罪事實欄「(高架匯流處)」後補充「此一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場合」一語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人罪。爰審酌被告於國道1號北向57公里內壢入口匝道(高架匯流處)之行車過程中,僅因超車之際不滿告訴人車行速度較慢,即以比出中指之方式公然侮辱告訴人之犯罪情節與所生危害程度,犯後自白犯行、坦承不諱之態度,並未與告訴人和解或賠償告訴人損害之情節,暨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素行情形及其他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邱文中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6月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岫雯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