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8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8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840號上訴人莒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台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十勝悅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6,3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萬3,2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明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15日
書記官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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