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08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086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新北市政府財政局法定代理人 李泰興 相對人即債務人合康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秀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零伍佰陸拾伍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7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