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單聲沒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聲沒字第5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侯彥成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106年度偵字第904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年度聲沒字第10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電子菸油貳拾伍瓶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侯彥成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現更名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904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如附表所示之電子菸油25瓶,經檢出含有「Nicotine」成分,係藥事法所規定之禁藥,且屬被告所有,供其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按違禁物係指依法令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及行使之物而言。藥事法對偽藥及禁藥,並無禁止持有規定,則除其他法令另有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及行使規定外,偽藥及禁藥,並非均屬違禁物(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4545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修正前藥事法第82條第3項之過失輸入禁藥罪,經聲請人以106年度偵字第904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於107年6月1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電子菸油25瓶,經檢出含有「Nicotine」成分,且未經核准取得藥品許可證等情,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5年10月6日日FDA研字第1050030837號函暨檢驗報告書1份在卷可稽。又如附表所示之電子菸油25瓶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經被告供述明確,並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扣案物照片附卷為憑,則該電子菸油25瓶,自屬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所稱之禁藥,且為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復依卷內資料亦查無業經相關主管機關先行依藥事法第79條第1項規定為行政沒入銷燬處分,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
2條第2項、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莆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震惟中華民國109年2月6日附表┌──────────────────────┬────┐│扣案電子菸油名稱│數量│├──────────────────────┼────┤│BuBBleGANGOGBUBBA(watermelonxbubble│25瓶││gumflav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