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職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宣告法令章程無效等聲請再審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年度台職字第二三號聲請人 謝諒 獲現應為送達.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北律師公會等間請求宣告法令章程無效等事件,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一○○年度台聲字第四三三號裁定對於聲請人應為公示送達。
理由按聲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受訴法院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項之規定至明。本件聲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顏南全
法官林大洋法官鄭傑夫法官陳玉完法官盧彥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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