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6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6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601號原告 賴旭森 被告 王芊融
王雅臻 兼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吳錦綢 受告知訴訟 李民安 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七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丁兆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
書記官紀龍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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