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3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12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詹雅婷被告阮偉德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藥事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
7年度執聲沒字第3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詹雅婷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詹雅婷因被告阮偉德犯藥事法案件,經依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刑字第00000000號),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
1項、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被告阮偉德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且拘提無著,又具保人詹雅婷經通知復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2紙、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5月28日新北檢 兆丁 107執8331號函1件、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
7年執字第8331號檢察官拘票及報告書1件、被告及具保人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表、在監在押紀錄表、國庫存款收款書(以上均影本)1份在卷可稽。且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乙節,復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紙附卷足憑,被告顯已逃匿,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
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許博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嘉瑩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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