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401號上訴人 謝玉 英被上訴人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豐賓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
9年1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225,866元(詳參附表,計算式:8,175,866元+50,000元=8,225,8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3,7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1日
書記官唐千雅附表:
┌──┬────────────┬─────┬─────┬────┬─────────┐│編│ 宋文田 遺產內容│面積(平方│權利範圍│應繼分│訴訟標的價額(新臺││號││公尺)││比例│幣:元,元以下四捨│││││││五入)│├──┼────────────┼─────┼─────┼────┼─────────┤│1│臺北市○○區○○段六小段│784││ 宋大偉 │依內政部交易時價查│││504地號土地││271/9000│、謝玉│詢服務網查詢,以與││││││英各1/2│系爭不動產相鄰近房│││││││地於1年內之平均交│││││││易價格為每平方公尺│││││││約143,600元,核定│││││││為8,175,866元(計│││││││算式:113.87平方公│││││││尺×1/2×143,600│├──┼────────────┼─────┼─────┼────┤元=8,175,866元)││2│臺北市○○區○○段六小段│113.87(含││宋大偉││││61206建號建物│附屬建物)│全部│、謝玉│││││││英各1/2│││││││││├──┼────────────┼─────┴─────┼────┼─────────┤│3│現金100,000元│無│宋大偉│50,000元│││││、謝玉││││││英各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