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樓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
度偵字第144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公然侮辱人,處罰金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6 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林義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