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司執消債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洪瑞霞 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柏格爾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權人新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加藤匠 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債權人 元誠 第一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務人 許瀞恩 代理人 陳信伍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3年度消債更字第7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而債務人目前任職於正統百貨五金行,平均每月薪資約新台幣(下同)22,000元,有薪資明細表在卷可資佐證,足認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並具有履行更生方案之可能性。復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8年共96期,每期清償5,001元,清償總額合計為480,096元。本院審酌債務人尚須扶養未成年子女一名,而配偶無固定收入無法分擔家計,名下復無何財產,所酌留自身與未成年子女之生活費用,共計支出約17,000元(原債務人陳報支出明細表係誤繕),未逾內政部公告之103年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0,869元之標準,僅能維持最基本之生活程度,無奢侈浪費之虞,應屬合理,並願將清償期間延長為8年,確有履行更生方案之誠意。
三、再查,本件債權人陳述意見略以更生方案之清償成數過低,無法同意等語。惟按認定更生方案是否允妥,應於保障債權人受償權益下,衡量個案債務人之現實還款能力、家庭狀況,倘一再要求債務人提高清償金額或囿於還款成數,致還款額度逾債務人能負荷之範圍甚多,債務人須處生存邊緣或喪失尊嚴度日,勢將再度造成履行困難,最終仍有損債權人之受償權益。經查,參以債務人所列舉之開支明細與未成年子女之生活費用合計僅17,000元,確實已將自身生活需求及受扶養人之受扶養需要降至最低程度,展現最大誠意,難以期待債務人再提高清償金額。是債權人所陳,容有誤會。再者,債務人於每月支出總額範圍內本得自由運用分配,各項開銷明細僅為預估數額,倘發生特殊情事致該項花費逾原本預估數額,債務人於他項支出自應再撙節,只要各項開支合計未逾總額範圍,尚無不妥,併此敘明。
四、綜上,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及可行。復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規定不應逕予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9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林雅芳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件一:更生方案┌─────────────────────────────────┐│一、更生方案內容│├─────────────────────────────────┤│1、清償期數、清償金額及清償日期:││(1)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新台││幣5,001元,共計清償96期(8年)。││(2)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於每月20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繳款、匯款方式或自動櫃員機(ATM)轉帳或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別匯入各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內,匯費或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3)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二之分配表所示。因新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修││減債權額為287,278元(前已受償25,000漏未陳報)本院依職權修正原更││生方案中各債權人之受償比例及金額。││2、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新台幣1,414,384元││3、清償總額:新台幣480,096元││4、清償成數:33.94%│├─────────────────────────────────┤│二、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清償額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每期可分配之金額│├──┼─────────┼─────┼─────┼────────┤│一│甲○(臺灣)商銀│80,958│5.73%│286│├──┼─────────┼─────┼─────┼────────┤│二│玉山商業銀行│192,204│13.58%│680│├──┼─────────┼─────┼─────┼────────┤│三│萬泰商業銀行│358,130│25.33﹪│1,267│├──┼─────────┼─────┼─────┼────────┤│││四│台新國際商業銀行│457,843│32.37﹪│1,618│├──┼─────────┼─────┼─────┼────────┤│五│新興資管(股)│287,278│20.32﹪│1,016│├──┼─────────┼─────┼─────┼────────┤│六│匯誠第一資管(股)│17,181│1.21%│61│├──┼─────────┼─────┼─────┼────────┤│七│元誠第一基金資管│20,790│1.46%│73│├──┴─────────┼─────┼─────┼────────┤│合計│1,414,384│100%│5,001│└────────────┴─────┴─────┴────────┘
附件二: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從事奢靡之消費活動。│├─────────────────────────────────┤│二、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三、不得購置不動產。│├─────────────────────────────────┤│四、不得購買機動車輛。│├─────────────────────────────────┤│五、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六、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九、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十、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十二、不得參與賭博。│├─────────────────────────────────┤│十三、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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