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家他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家他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家他字第32號聲請人 李芊億 聲請人 李芊霓 聲請人 李芊嬡 兼上三人法定代理人 王芷筠 相對人 李佳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本院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佰陸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下同)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㈠未滿10萬元者,500元。㈡10萬元以上未滿10萬元者,1,000元。㈢1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2,000元。㈣1,000萬元以上未滿5,000萬元者,3,000元。㈤5,000萬元以上未滿1億元者,4,00
0元。㈥1億元以上者,5,000元,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分別明定之。次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是法院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時,應以原告起訴請求法院裁判之聲明範圍為準;如原告起訴聲明已有一部撤回、變更、擴張或減縮等情形後,法院始為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者,即應祇以核定時尚繫屬於法院之原告請求判決範圍為準,據以計算訴訟標的之價額,徵收裁判費用(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689號裁定要旨參照)。再按,當事人為和解者,其和解費用及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之,調解程序準用之,此係民事訴訟法第423條、第84條之規定。調解成立者,原當事人得於調解成立之日起3個月內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3分之2,家事事件法第30條第4項亦有明文。又原告本為無資力之受訴訟救助者,既未預納裁判費,自無從聲請退還第一審裁判費3分之2,參照訴訟救助制度之立法精神及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項之規定意旨,僅徵收3分之1。故法院於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時,應依職權逕行扣除3分之2裁判費後,確定原告應繳納之訴訟費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2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6號問題(二)討論結果參照),家事非訟事件亦有準用,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即明。末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明定之。
而依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法院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其立法理由旨在促使當事人早日自動償付其應賠償對造之訴訟費用,故在當事人無力支付訴訟費用時,雖由國庫暫時墊付,然法院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職權所為之裁定,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亦應基於同一理由類推適用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計法定遲延利息(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4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34號問題
2、3討論結果參照)。至家事非訟事件,僅於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準用非訟事件法,而非訟事件法對訴訟救助則漏為規範,自應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07條以下有關訴訟救助之規定(最高法院101年度第7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是民事訴訟法第114條關於確定訴訟費用額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可類推適用。
二、經查,兩造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09年度家救字第214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上開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聲請人請求㈠相對人應給付新臺幣27萬元與聲請人王芷筠。㈡相對人應自民國109年11月份起,分別至聲請人李芊億、李芊霓、李芊嬡成年之日止,各按月於每月10日前,給付扶養費5,000元與聲請人李芊億、李芊霓、李芊嬡。如遲誤1期履行者,其後12期之期間視為亦已到期。㈢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嗣經聲請人於11
0年3月10日具狀向本院撤回聲請,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卷證核閱在案。
三、本院審酌聲請人第二項聲明屬定期給付,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但書、同法第77條之2第1項之規定,其期間超過10年,以10年計算結果,核上開聲請事項標的價額共計係1,890,000元【計算式:270,000元+5,000元×12月×10年×
2人+5,000元×12月×7年】,是本件應徵收聲請程序費用係2,000元,又聲請人於本院裁定前撤回聲請,依前揭規定,應徵裁判費667元【計算式:2,000元×1/3】。爰依職權確定聲請人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及其法定遲延利息如主文所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6月1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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