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簡字第2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房屋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簡字第24號上訴人 張桓魁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間房屋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本院100年度簡字第24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24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法官蘇秋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24日
書記官洪美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