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審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審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審破字第22號聲請人昌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三十日內,補正:㈠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詳列各項資產名稱及性質,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及說明其評估之金額)。㈡債權人及債務人清冊(應詳列名稱及其金額,並說明為有擔保或無擔保債權)。㈢公司章程及公司登記資料。㈣最近3年之財務報表。㈤最近3年之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營業稅資料。㈥現任董監事名冊及所僱員工之人數。㈦每月之固定支出費用(例如人事費用等)。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按債務人聲請破產,依破產法第62條規定,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本件聲請人聲請破產並未檢附上開資料,自應為補正。又本件聲請人聲請破產,其公司之組織規模、業務之內容及最近數年之營運狀況如何等公司現況,均未見於聲請狀內詳為說明,致本院無從具體審核確認,亦有一併命補正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6年6月20日
民事第八庭
法官林紀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20日
書記官蔡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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