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74號原告 陳玉協 訴訟代理人 葉智幄 律師複代理人 張育瑋 被告 廖宥棋 即 廖俊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4年3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19日
書記官林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