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757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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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75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757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良春 代理人 郭宏義 律師
陳耀南 律師相對人即債務人 褚欽成
許昌誠 李惠玲
一、債務人褚欽成、許昌誠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拾玖萬零貳佰伍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褚欽成、李惠玲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拾玖萬零貳佰伍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褚欽成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佰貳拾肆萬貳仟貳佰柒拾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