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4年度行執字第28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4年度行執字第28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陸軍特種作戰指揮部

代表人 匡奕平

代理人 于昌舜

涂采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坤錦 間聲請強制執行事件,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6條第1項第1款、第28條之2第1項、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強制執行之聲請:

一、聲請人應補正提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112號行政訴訟判決之判決確定證明書正本。

二、聲請執行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356元,應徵收執行費用467元,聲請人應為補繳。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

法官劉家昆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

書記官陳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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