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司字第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司字第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司字第329號聲請人 古育麟 相對人 李金蓮三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102年度司司字第329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許聲請人就本院一○二年度司司字第三二九號卷宗為閱覽、抄錄,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非訟事件法第48條之規定,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伊為三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銓公司)之原董事,為瞭解三銓公司清算程序之進行情形,有閱覽卷宗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三銓公司之股東高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人代表,並擔任三銓公司之董事,有三銓公司變更登記表附於本院102年度司司字第329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足憑,堪認聲請人已釋明其與本院102年度司司字第329號呈報清算人事件間之法律上利害關係,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日
民七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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