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17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催字第17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催字第1766號聲請人 陳正興 (即 陳正文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於民國109年12月11日僅補正股票持股證明正本而非股票掛失通知函,請提出股票發行公司簽章出具之股票掛失通知函正本。
二、查繼承系統表所載被繼承人父母及繼承人 陳正明 皆已歿,請提出其三人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三、查繼承系統表所載,請提出繼承人陳正興、 陳正中 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四、查股票分配協議書所載系爭股票由繼承人陳正興、陳正中分割共同,惟聲請狀之聲請人僅列有陳正興一人,若本件確為陳正興、陳正中共同繼承,請具狀補正全體繼承人為聲請人, 陳明 聲請人姓名、住址,並提出狀末蓋有全體聲請人簽章之聲請狀正本。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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