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33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33395號債權人府城新象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台鳳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5月16日
簡易庭法官朱耀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5月16日
書記官陳淑女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