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5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58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丙○丁○○甲○○○上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97年度聲沒字第2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賭資新臺幣拾元、四色牌賭具壹副、籌碼拾伍個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示。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扣案之賭資新臺幣10元(97年度綠保管字第1810號)、四色牌賭具1副、籌碼15個(97年度綠保管字第1809號1035號)係被告乙○○、丙○、丁○○、甲○○○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且被告4人所涉賭博罪嫌(刑法第266條第1項),業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為不起訴處分在案等情,有卷附扣押物品清單2紙、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7年度偵字第22330號不起訴處分書等在卷可稽,依前開說明,自應單獨對上開扣案物宣告沒收。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張永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虹儀中華民國9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