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審交附民字第2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28號原告 洪志宏 被告 孟祥智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黃政忠法官葉逸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5日
書記官劉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