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抗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抗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抗字第116號抗告人 王舜民 相對人喬美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簡政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3月27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109年度司票字第208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又關係人未預納抗告費用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7條前段、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對於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09年3月27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經本院司法事務官於同年
4月16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繳納,該裁定業於同年月17日送達抗告人,抗告人迄未補繳,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本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家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書記官黃湘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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