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0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007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理人 翁再聰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聲請支付命令請求之金額(見本院93年度促字第33501號卷之民事聲請狀所示),茲核定為新台幣捌拾萬肆仟貳佰捌拾肆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捌仟捌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仟捌佰壹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含證物影本)二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3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絮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3月2日
書記官陳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