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小字第3115號
原告 林志杰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乙名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請原告陳報轉出帳戶,並提出該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或交易明細等影本二份到院。
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王凱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
書記官李采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