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消債救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救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救字第4號聲請人 黃明忠 代理人 張金盛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清算事件聲請暫免繳納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暫免繳納聲請清算費用。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而無資力支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之費用者,得聲請法院以裁定准予暫免繳納,該條例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因病無法工作而無資力支出上開費用等情,業據提出民國98至10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影本、臺北市低收入戶卡影本及診斷證明書影本等(見本院101年度消債清字第15號卷第23至26頁、第36至42頁)以為釋明,並經本院查明無訛。揆之首揭規定,其聲請暫免繳納聲請清算費用,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欣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20日
書記官洪甄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