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892號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904號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905號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906號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907號
原告 梁慧儀
被告 涂佑頡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3年度審訴字第3148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7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莊書雯
法官葉詩佳
法官翁毓潔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陽雅涵
中華民國114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