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訴易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易字第1號原告 陳勇儒 被告 張峻豪
洪瑩憲 共同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 律師
蔡麗珠 律師 蘇榕芝 律師 林湘清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甯馨
法官李昭彥法官羅培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
書記官王紀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