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小字第682號
原 告 台中新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致融
訴訟代理人 林鴻濱
被 告 姚良昇
姚良旻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姚慶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5月12日上午9時55分在
本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
書記官劉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