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小字第68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小字第682號
原   告 台中新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致融
訴訟代理人  林鴻濱
被   告  姚良昇
       姚良旻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姚慶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5月12日上午9時55分在
本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
書記官劉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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