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30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30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3026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江佳靜 債務人謝連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拾陸萬陸仟壹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就逾期總金額之百分之一按日加付違約金新台幣貳拾壹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7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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