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677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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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67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6774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代理人 高于婷 債務人 徐素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貳仟捌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加計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六個月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壹仟柒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5月27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