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20號聲請人 蘇煥智 代理人 黃義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南縣文化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台南縣文化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所示內容。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南縣文化基金會之董事,該財團法人經報奉台南縣政府於民國77年5月27日設立許可,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11冊第21頁第151號)。為因應業務需要,乃經董事會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計2條,並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變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南縣文化基金會之董事,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台南縣文化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已據提出財團法人台南縣文化基金會100年1月10日董事會議事錄及法人登記證書為證,且主管機關臺南市政府文化局亦表示對財團法人台南縣文化基金會捐助章程變更如附表所示業經核備在案,此有臺南市政府文化局100年4月13日南市文事字第1000249491號函在卷可稽,堪信為真。另核聲請人之聲請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則其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南縣文化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莉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書記官王慧萍附表┌─────────────────┬─────────────────┐│原條文│修改後條文│├─────────────────┼─────────────────┤│第廿二條│第廿二條││本會解散清理後,其剩餘基金、財產,│本會解散清理後,其剩餘基金、財產,││應歸屬主管機關接收之。│應歸屬財團法人台南市文化基金會接收│││之。│├─────────────────┼─────────────────┤│第廿四條│第廿四條││本章程經董事會會議審查通過後,報請│本章程經董事會會議審查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並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主管機關核備,並完成財團法人財產清││施行。│算及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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