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易字第106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慶聖
黃俊程
王棋鋒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710號、偵緝字第1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楊慶聖、黃俊程、王棋鋒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1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朱貴蘭
法官李承桓法官李昆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健豪中華民國111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