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0年度行商訴字第142號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0年行商訴字第14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商標廢止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商訴字第142號原告寶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黃紗紫 被告經濟部代表人 施顏祥 (部長)住同上
參加人 林冠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廢止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冠宇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85年12月16日以「YeLLOWCORn及圖」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4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25類之「T恤、外套、雨衣、運動裝、套裝、休閒服裝」商品,向前中央標準局(88年1月26日改制為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申請註冊,經該局核准列為註冊第787724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商標權期間自86年12月1日至96年11月30日)。其後,經申准延展註冊,其商標權延展至106年11月30日止,專用商品仍為「T恤、外套、雨衣、運動裝、套裝、休閒服裝」商品。 嗣林冠宇 以系爭商標有商標法第57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情事,申請廢止其註冊。案經智慧局審查,以100年3月29日中台廢字第1000003號商標廢止處分書為「申請駁回」之處分。林冠宇不服,提起訴願,經被告經濟部100年8月29日經訴字第10006103520號為「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之決定,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被告上開訴願決定應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林冠宇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本院因認林冠宇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4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忠行
法官熊誦梅法官曾啟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4日
書記官王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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