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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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444號債權人豐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甲○○○債務人瑞興煤氣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甲○○○、瑞興煤氣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瑞興煤氣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權人豐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票據號碼FA0000000、FA0000000、FA0000000(甲○○○部分)之退票理由單影本。
五、票據號碼FA0000000、FA0000000、FA0000000、FA000000
0、FA0000000、BZ0000000、BZ0000000、BZ0000000(乙○○部分)之退票理由單影本。
中華民國98年1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6日
書記官龔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