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3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3423號原告 涂博彥 訴訟代理人 謝宜伶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億光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壹拾柒萬壹仟壹佰貳拾貳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陸佰捌拾貳元。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故應繳納新臺幣陸仟參佰肆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8日
書記官余承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