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簡字第2971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板簡字第297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原姓名:羅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1
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6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利海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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