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簡附民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簡附民字第81號原告 莊昕 諭被告 陳子霖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刑事案號:112年度簡字第16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呈
法官徐右家法官李冠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0日
書記官顏宗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