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聲保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18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啓銘上列受刑人因犯搶奪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12年度執聲付字第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啓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啓銘前因犯搶奪等案件,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並移付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民國112年10月11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201835090號函核准假釋,而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本件聲請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育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儀芳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