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台灣大來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林宗賢
何欣怡
被 告 乙○○
甲○○
上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5月4日下午2時10分在本
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黃明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呂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