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23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23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2344號原告 吳清子 (年籍詳卷)被告 許廷豪 (年籍詳卷)上列被告許廷豪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61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
法官
法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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