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1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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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173號原告 李俊明 訴訟代理人 陳偉展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春發 之繼承人等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李春發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等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下同);暨具狀追加其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中華民國107年10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惠蓉中華民國107年10月1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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