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21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簡字第214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杰霖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緝字第2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楊杰霖犯恐嚇危害安全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5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並審酌被告素行不佳,且曾有相同犯罪紀錄乙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6年9月7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欽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郭純瑜中華民國106年9月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