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5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54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杜豐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㈠新臺幣柒仟捌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壹萬陸仟陸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㈢新臺幣玖仟零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